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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关于[83]公发(研)161号文件是否适用于这次打击行动以前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9月5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5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劳动人事部、司法部、公安部关于[83]公发(研)161号文件是否适用于这次打击行动以前问题的答复
(1984年3月1日 (84)公发(研)37号)


  辽宁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辽宁省公安厅电话请示: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83]公发(研)161号文件是否适用于这次打击行动以前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劳动教养人员。经研究认为,这个文件适用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公布以后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劳动教养人员。但少数改造表现好,已恢复城市户口、原单位给予保留公职的,可回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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