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
《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4月3日 林发(财)[1984]182号)
为了使营林投资的资金供应适合营林建设的特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开始实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拨营林投资限额至年末尚未支用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或建设单位会商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暂行规定转入“营林投资存款户”。
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仍与限额拨款部分统一编制。
三、会计核算上的处理,仍按“国营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办理。
四、本暂行规定试行中如有未尽事宜,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完善。
附:
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业投资年终结余允许跨年度使用。据此精神,结合营林建设受自然条件制约和季节性很强的特点,为使营林投资的资金供应适合营林建设的特点,经研究决定,改进营林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划分为“营林投资”和“林业房建工程和设备购置投资”两部分。“营林投资”,由现行的限额拨款改为资金汇拨,年终结余不注销,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林业房建工程和设备购置投资”,仍按
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规定实行限额管理。
二、营林投资的使用范围:
(一)营林建设费,包括采种、育苗、整地、栽植、飞播造林、施肥、抚育、次生林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等。
(二)经营设施费,包括林区简易公路、林道、简易建筑物如打井、修渠、种子处理设施、防火线、liào@①望台、境界线以及林区通讯和供输电设施等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