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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籍德显等九十二村民讼争土地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籍德显等九十二村民讼争
土地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2年2月17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监字第63号《关于籍德显等九十二户村民诉庄河县长岭镇白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和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土地,1961年至1962年期间,当时的长岭公社曾下放给籍德显、籍延君等九十二户村民(以下称申请再审人)所在的白屯生产小队。从1964年起,白家大队对该地进行修整,先后栽种二千余棵果树,并经营管理至1984年春。之后,籍延君等村民强行经营至1988年。庄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讼争的土地及果树归白家村所有,申请再审人赔偿白家村经济损失共计80866元。申请再审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讼争的土地归白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在同等条件下,申请再审人对该地上的果园有优先承包权;申请再审人赔偿白家村经济损失共计22050元。经研究,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调解,既尊重了历史事实,又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民上字242号民事调解,并无不当。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维持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籍德显等九十二户村民诉庄河县长岭镇

白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

(1991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受理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对此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为慎重起见,现将案件情况和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两种意见报告如下:申请再审代表人:籍德显、籍延君、籍德洋、籍延令,均住庄河县长岭镇白家村,均系农民。对方当事人:白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纲,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案件事实申请再审人籍德显等365人(九十二户)系对方当事人白家村民委员会下属的白屯、后白屯的村民。双方争议的山岚位于长岭镇白家村南部,面积为250亩。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该山岚属于白家村(大队)所有。1961年12月至1962年1月,当时的长岭公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白家等五个大队列第一批进行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的大队。据当时白家大队的主要干部证实,现争执的山岚权属。依据当时的政策已下放为白屯生产小队所有。一九六四年起,白家大队将理争执的山岚修整后,先后栽种果树二千余棵,成为果园,并经营管理至1984年。1983年冬季至1984年春,申请再审人山岚的权属提出异议,在村委会及当地镇政府未予接受的情况下,于1984年3月,强行将村委会已发包给他人的部分果园按366人(诉讼中死亡一人)平均分到各户经营至一九八八年。1989年1月15日,庄河县土地管理局以庄土发(89)2号文件,确认争执山岚权属没有下放归生产小队,决定该果园归白家村所有,并责令申请再审人等在十日内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及果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后,申请再审人等拒不执行,白家村委会遂诉至庄河县法院,要求申请再审人等归还侵占的果园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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