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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4.抢夺军警人员携带和运输中的枪支弹药,拆卸、抢夺军用车辆上配置的枪支、弹药的,依照刑法112条定抢夺枪支、弹药罪。
  5.伤害或者参与杀害军警人员或维持秩序的干部群众的,依照刑法134条132条定伤害罪、杀人罪。
  6.打砸、破坏军警车辆的,依照刑法137条“打砸抢”的规定,毁灭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刑法150条抢劫罪论处。
  7.打砸治安岗亭、商店等公共建设、设施,或者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137条“打砸抢”的规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刑法150条抢劫罪论处。
  8.哄抢军警物资、器材的,依照刑法150条定抢劫罪。
  9.组织、指挥或者带头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厂矿企业的,依照刑法158条定扰乱社会秩序罪。
  10.组织、煽动或者带头设置路障、堵塞交通、围堵军警车辆、火车或其他机动车辆的,依照刑法159条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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