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抢夺军警人员携带和运输中的枪支弹药,拆卸、抢夺军用车辆上配置的枪支、弹药的,依照
刑法第
112条定抢夺枪支、弹药罪。
5.伤害或者参与杀害军警人员或维持秩序的干部群众的,依照
刑法第
134条、
132条定伤害罪、杀人罪。
6.打砸、破坏军警车辆的,依照
刑法第
137条“打砸抢”的规定,毁灭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
刑法第
150条抢劫罪论处。
7.打砸治安岗亭、商店等公共建设、设施,或者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依照
刑法第
137条“打砸抢”的规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
刑法第
150条抢劫罪论处。
8.哄抢军警物资、器材的,依照
刑法第
150条定抢劫罪。
9.组织、指挥或者带头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厂矿企业的,依照
刑法第
158条定扰乱社会秩序罪。
10.组织、煽动或者带头设置路障、堵塞交通、围堵军警车辆、火车或其他机动车辆的,依照
刑法第
159条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