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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有关税收等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有关税收等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财政部、建设银行发布)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中有关税收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不分承包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工程收入,都暂缓征收营业税。
  二、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市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利润,都按照统一规定的55%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这些企业在第一步利改税时未按55%的税率交足所得税税款的,应一律于年底以前补交入库。
  三、各省、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利润,为了维持税率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一律按照55%的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在第一步利改税时已按减征所得税税率征收的,考虑到企业的实际负担水平,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具体减征比例,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减征的原则,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减征计算公式为:
         55%-83年核定税率
  减征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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