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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优质产品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组织和检测机构,以及参加这项工作的每个成员,都要从全局出发,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由冶金部给予批评,取消其评选、检测资格,直至在冶金系统内通报。

第五章 钢铁优质产品审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优的产品,由冶金部钢铁司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领导审核后,再报请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部优的产品,由冶金部钢铁司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六章 钢铁优质产品复查

  第二十四条 国优和部优,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复查,重点企业自行负责,地方中小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公司)负责,十月底以前将《钢铁优质产品复查表》一式两份报到冶金部钢铁司。
  第二十五条 冶金部在必要时将组织检查组,到生产单位去检查优质产品的质量和管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在复查中对质量明显下降的产品,生产单位要提出改进措施,限期在三个月内实现。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章和证书,保持荣誉到下一届同种产品评优时终止,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到期自然失效。
  第二十八条 冶金工业部命名的优质产品,由冶金部颁发证书,保持荣誉三年,到期自然失效;其中已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保持荣誉到同种产品评选国优时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国优和部优,可按国家经委颁发的《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使用相应的优质产品标志。
  第三十条 获得优质产品荣誉的单位,可根据国家经委有关规定的精神,发给职工一次性奖金,分配要按照贡献,不要搞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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