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报国优的要求和程序按国家经委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在三月底以前报送《国家质量奖申请表》副本(不要求地方经委盖章)和作为附件的《冶金部钢铁优质产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利组织评选。
第十四条 申报部优必须按产品的用途和生产规格系列或组距,在三月底以前报送《冶金部钢铁优质产品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表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要求逐栏认真填写,不能填写的须注明原因。内容要准确简要,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六条 申报计划、申报名单、国优申请表副本和部优申请表,必须按上述规定期限报到冶金部钢铁司,均为一式三份,逾期概不受理。重点企业直接报部,地方中小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公司)审查后汇总报部。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表的同时,要缴纳申报费;产品经预审合格后,还要缴纳检查和测试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钢铁优质产品评选
第十八条 钢铁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在冶金部钢铁司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产品的情况,对评选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包括委托研究院所、责成专业协调组和成立评选组等等。但是,有申报产品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该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评选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经委和冶金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资料,提出预选合格的产品名单。对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和申报规定的产品,要写出书面意见报冶金部钢铁司备案,并抄告申报单位。在预审过程中,必要时可请申报单位参加,便于说明情况。
(二)制定评比细则。评比采用百分制,各专业应结合产品情况具体分解。
(三)进行行业检查。包括到申报单位核查产品各项质量指标,检查质量管理状况,去用户或在线抽样,统一进行检测,访问并听取主要用户意见。
(四)填写《钢铁优质产品评选表》,对检查的产品逐个写出书面结论排出名次,提出推荐建议。
(五)做好评选工作小结,并将申报、检查、测试、用户评价、会议记录等资料整理成册,送交冶金部钢铁司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