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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优质产品管理暂行条例

钢铁优质产品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冶金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钢铁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评选钢铁优质产品的实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钢铁优质产品分国家和冶金部两级,简称国优和部优。
  第三条 评选一般每年一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少而精的原则,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四条 评选以考核产品实物质量为主,同时要考核质量管理和用户反映。对质量指标的要求,应从满足使用的实际需要出发,既要先进,又要科学、合理、经济。

第二章 钢铁优质产品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国优的产品必须是冶金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命名的优质产品。
  第六条 国优和部优的各项质量指标,除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外,要分别达到和接近近五年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生产单位还要有高于和严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并已执行和考核。
  第七条 产品应体现技术进步和发展方向,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鉴定转产已有两年以上历史。
  第八条 适用可靠,用户满意,从申报前一年度起在使用中未发生过大的质量事故。
  第九条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原材料质量合乎要求,工艺技术先进,生产设备完善,计量检测齐全,各项技术数据和资料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成本、消耗等经济指标较好,没有经营性和政策性亏损。

第三章 钢铁优质产品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在上一年的十月底以前报送《钢铁优质产品申报计划》;在当年的一月底以前,根据冶金部公布的《钢铁优质产品评选计划》,报送《钢铁优质产品申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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