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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冶金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钢铁工业产品的质量,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冶金部负责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三条 凡实施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安排生产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冶金部下设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钢铁司),其职责:
  1.审核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执行;
  2.审核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
  3.审核检验测试单位;
  4.接受企业申请并协助各专业司、局组织检查和评审;
  5.规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期限;
  6.颁发生产许可证;
  7.仲裁、调解有关颁发和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争议。
  第六条 冶金部各专业司、局负责按产品(或产品类别)拟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负责拟出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负责提出产品的检验测试单位并组织落实检验、测试工作;在接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后,负责组织检验测试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有关人员参加,严格按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写出审查意见,然后报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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