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煤气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高温、真空、有毒、野外作业等岗位津贴制度。并对从事高温制气、煤气的净化与回收、液化石油气灌装等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享受营养保健和休养待遇。
要搞好文明生产和工业卫生,积极有效地改善劳动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防尘、降温、保暖等措施。组织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发放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史、近远期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技术组织措施、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技术标准、设备、质量标准、三废治理、技术考核、输配系统总图等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煤气企业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引进适合国情的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煤气装备水平,加强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通过挖潜、革新、改造,增加供气能力,合理地用好更新改造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所有企业要充分发动职工,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对有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能源管理,编制能源平衡计划,努力降低能源消耗,降低自用量和损耗量,有计划地、合理地分配城市煤气,采用热效率高的燃具,改造落后的耗能设备和工艺,开展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并大力做好成果推广应用。要健全能源计量,提高计量的准确度。
煤气企业要加强热能综合利用,做好热平衡工作,对本企业的废气、废水、烟气的余热要充分利用。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回收可燃气体和余热的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对煤气质量的检查,建立健全检验机构,制订检验制度,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人工煤气的质量标准要达到《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并尽量降低一氧化碳含量,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企业,必须限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质、保量完成供气任务。对营业人员要加强职业教育,认真听取用户意见,树立用户第一的思想。定期进行服务和技术水平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