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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

  第六条 城市煤气的发展: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转化率;要做到合理用气和节约用气;要积极推广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七条 城市煤气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组成部分。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城市设施同步建设,确保易燃、易爆、易使人体中毒的煤气安全供应,城市煤气事业必须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协调发展。
  基本建设
  第八条 城市煤气建设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好城市煤气专业规划。在制订规划时,应认真做好当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可能性、长远期的气源、原料需求、各类用户的比例、技术经济分析等项的调查研究工作。
  城市煤气的新建、扩建工程,余气利用的节能工程和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可由多种渠道解决,集资要遵循自愿、受益、合理负担,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
  第九条 煤气厂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三废治理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现有煤气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法的规定,限期解决三废污染问题。
  第十条 煤气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气源厂应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回收化工产品,合理联产其他产品,多种经营,以降低煤气成本。
  第十一条 煤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以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改革城市煤气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要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要搞好优质服务。
  煤气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煤气企业在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考核以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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