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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

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城市煤气是城市公用事业和能源供应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为了解决城市煤气事业的建设方针、技术路线、发展途径和经营管理,加快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 城市煤气是现代化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一种主要能源。发展煤气可以节约能源,减轻城市污染,促进工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综合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城市煤气,对加速实现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各城市应把发展城市煤气事业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城市煤气化。
  第二条 发展城市煤气必须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燃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
  有条件的城市,应根据当地资源、财力和物力的可能性,合理安排,建设气源厂。对缺能的重点城市,应向国家争取分配优质原料,定点供应,以选择合理的制气工艺,发展城市煤气。
  对特大城市和缺能的重点城市,油制气可作为城市调峰和增热的气源。
  第三条 经营城市煤气的单位,属于服务性的生产企业。它的基本任务是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工业生产服务,从事能源转化,组织好煤气的生产、输配和应用。它担负着居民生活、公共福利事业、工业生产的煤气供应。主管部门在制订城市煤气企业经营管理政策时,应根据企业特性,充分考虑企业技术开发、生产发展、基金留成、奖金提成、职工福利等利益,更好地促进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煤气供气原则:应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户,适当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高、精、尖工业和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且节能显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
  第五条 要按价值规律制订煤气售价,实行优质优价,高来高走的原则,使企业略有盈利。煤气定价应以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等因素为依据。
  在煤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时,应按居民用气价格高于烧煤价格,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高于居民用气价格,工业用气价格高于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并与油、电有合理的比价。计算价格的办法可按热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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