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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88号文件的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的税率高于工商税税率的,可采取减税的办法,减低到现行工商税税率相同的水平征收,利改税以后,工商税已经废止。因此,客商在特区、开发区和老市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立经营企业都应当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上规定的税率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上报财政部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对于利改税以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减低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暂不变动。
  八、关于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区内销售征税问题
  《暂行规定》经济特区部分第(七)条“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这一规定,是指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实施;在管理线建成以前,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特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者组装的产品内销征税问题
  特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内销,除照章征收产品出厂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还应补征进口环节原材料、零部件的工商统一税。
  十、关于耐用消费品征免税的问题
  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
  “耐用消费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口的计算器、录音录相磁带复制设备、录音机机芯、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汽车、摩托车、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像管、成套录相设备及录相机、洗衣机、电冰箱、手表、照相机等。
  十一、关于对特区企业购进内地企业已税组装件组装成整机出口的征税问题
  特区企业购进内地企业已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组装件,在特区组装成整机出口,对内地企业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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