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
现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利改税第二步实行后,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第315号及财政部(81)财税字第3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对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利润,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免税期满或补偿期满后,不论所签合同是否终止或新签合同,企业所得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纯收入,应恢复缴纳所得税。
至于对其从事国内委托加工等业务所得利润,应照章征税。
二、关于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归还技措性或基建改扩建的借款,可比照预算内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在缴纳所得税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但不能按还款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