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失效]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
  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
  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 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在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
  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
  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
  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第七条 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检疫实验室,负责调查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检疫技术、除害方法及潜在性病虫的预测。
  第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在种子或苗木产地,由所在县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不得签发检疫证书。

第三章 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和扑灭

  第十条 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附件五),及本省根据危险性病虫传播方式、为害情况和分布区域,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都是本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时的依据。未列入上述两个名单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是否需要检疫,由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决定。
  林业部根据各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各省根据本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本省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