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企业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向农牧渔业部提出申请;
2.部直属企业(包括部与地方合资企业)须报主管业务局,审核同意后,再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3.国务院有关部直属企业,须经主管部同意再向农牧渔业部提出申请;
4.凡经部审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允许其在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一年)的整顿期内第二次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5.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至五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必须重新申请。
第四条 农牧渔业部设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暂设在计划司),各局设立生产许可证办事机构或设专职人员。
一、农牧渔业部归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统一组织贯彻国家
《试行条例》和《管理办法》和生产许可证的日常业务工作;
2.组织制订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3.组织审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编制分期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纳入国家计划;
4.组织制订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考核标准、收费办法等技术文件,并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实施;
5.会同部科技司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推荐具备有
《试行条例》和《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检测单位;
6.对归口管理计划内实施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检测结果和初审进行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
7.负责协调与其他部门归口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各主管业务局许可证办事机构的职责
1.在“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归口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
2.提出归口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目录,编制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上年九月三十日前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按部计划要求,制订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技术考核标准、申请收费办法等文件,并提出产品检测单位;
4.按下达计划要求和审批的产品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的规程,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经委、主管业务部门和经审批的检测单位,组织对申请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验、测试、考核,提出报告;
5.对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