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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农牧渔业部归口
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农(计)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牧渔业(水产、农垦、乡镇企业、畜牧、农业、农机)厅(局):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国家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今年开展这项工作。现将《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即告部计划司。
  附件:1.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2.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1986年2月27日

  附件1:

农牧渔业部归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牧渔业部归口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农牧渔业部归口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都统一由农牧渔业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农牧渔业部门所管企业生产的由其他部门归口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统一由该产品归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我部应参加这类产品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工作;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第三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生产企业都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的企业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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