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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设立中国环境大使有关事宜的通告

  (一)积极向公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以身作则,为公众树立积极健康的文明形象;
  (二)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向总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及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社情民意,反映破坏环境的事件和行为,提出建议,并对其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参与总局组织的有关社会活动;
  (四)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五、中国环境大使名称的使用及任期
  (一)“中国环境大使”是总局命名的国家级环境保护宣传与社会监督人士的专属荣誉称号,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地方聘任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大使”、“使者”、“代言人”等,需冠以地域名称,并报“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备案;
  (二)“中国环境大使”的任期为二年,期满后可由总局继续聘任。如未被继续聘任则不再拥有“中国环境大使”称号。
  六、中国环境大使的管理
  (一)“中国环境大使”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接受总局、“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的管理;
  (二)“中国环境大使”在任期间如发生有损环保事业的言行,“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告总局,申请中止任期、取消“中国环境大使”称号;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时,由“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总局根据情况做出中止任期或取消“中国环境大使”称号的决定;如因违法被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拘留、逮捕,其“中国环境大使”任期自然终止,“中国环境大使”称号自然取消;
  (三)“中国环境大使”在任期间,如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中国环境大使”,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提交请辞报告,“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报经总局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人;
  (四)“中国环境大使”证件。“中国环境大使”证是“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证明,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大使”证。“中国环境大使”证由总局统一印制,封面为墨绿色,印有烫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国环境大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字样。证件内侧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章,贴有照片,并注明“中国环境大使”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颁发日期。
  (五)“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6号天缘公寓A座1501室,邮编: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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