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根据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情况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正式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和项目支出预算实施。可视需要与有关协作单位签订项目相关任务实施协议或合同,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按计划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中国气象局有关经费预算和支出要求;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配合项目验收和报奖等有关工作;
(五)做好归档和成果登记工作,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将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办公室。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气象业务需求、项目技术推广价值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实施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实施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和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计划执行等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调整或撤消。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行调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按批复后的调整方案执行;计划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报办公室核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