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为审查工作的发展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努力,几年来,各地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具体的经验,对暴露出的问题都作了细致的考虑,我们也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研,因此可以说,出台审查管理办法部令既是客观上的需要,其条件也是比较为成熟的。
部令的起草过程十分认真细致,也经过了一些反复,从2003年3月15日在北京召开部分省市的讨论会到现在,期间我们召开了10多次不同形式的会议,反复听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等不同层次多方面的意见,并两次书面征求全国各省市的意见,在SARS期间大家也没有停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上下互动讨论修改,我们还对各种辅助资料包括国内的国外的情况都进行了汇总分析,各地也积极组织研究,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益而实用的意见,很多思路不停地进行修正。建设部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2003年11月,部常务会对部令的草案进行过一次审议,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转变管理方式后,经部领导同意,我们根据这一精神又做了调整,今年6月29日,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遵照部领导指示,再次在互联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部里法规司对此项工作也非常重视、非常支持,现在部令终于出台,应该讲很不容易,是严谨和认真的,也体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部令规定的审查管理办法与原有做法的异同
新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也兼顾各地现有做法,从审查机构定位、审查工作性质、审查责任到机构设立、任务承接、政府监管等多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比较科学的规定:
(一)实施主体的转变
审查制度的一个主要转变就是转变审查管理方式,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的做法,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这一方式的转变部里经过了认真研究,并征得审改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的同意,是符合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的,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具体的审查和批准工作也有利于划清审查责任和顺利解决审查收费问题。
(二)关于审查工作的性质和审查机构的定位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这一性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首先,“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审查,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管。同时,这一性质也体现了审查机构与勘察设计企业作用的不同,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属于复核性工作,审查人员需要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这不同于勘察设计的技术创作特点,勘察设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需要有较强的应用能力。
规定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与审查机构应当承担一定民事和法律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部令没有明确审查机构必须是事业或者企业,也没有明确勘察设计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从事审查工作,这一考虑是照顾了审查机构的现状,截至去年底,全国854家审查机构中,独立的企业585家、独立的事业131家、勘察设计企业138家,江苏省还专门由财政部门批准了事业收费。但是从审查工作的性质和技术特点看,审查机构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应该是发展的方向,各省在认定工作中可予以适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