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事部关于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
三、根据《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
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