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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85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电监办[2004]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电力监管费,由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各负担50%,2004、2005两年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为:电网企业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电网统调发电企业上年末销售收入的0.22‰。2006年及以后各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电监会在当年第二季度初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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