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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粮食、棉花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粮食、棉花市场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建立公正计量点,更好地方便农民和其他消费者的投诉,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
  (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之上,建立和完善对粮食、棉花市场的长效计量监管机制。例如,建立相应的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计量监督检查等。
  (五)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棉花市场的基本情况,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情况,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计量问题和典型事例,以及查处的违法案件等情况。
  鉴于粮食和棉花集中收购时间的不同,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两次上报粮食和棉花市场计量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2005年8月31日前将粮食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含附表1)报总局计量司,2005年11月15日前将棉花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含附表2)报总局计量司。

  附表1:

粮食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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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粮食收购    │    粮食销售   │粮食类定量包装商品│    查处的违法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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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检查│监督│监督│检查│检查│监督│监督│检查定量包│合格率│未申请检定、经│通过计量│其他│
│  │收购│计量│检查│检查│销售│计量│检查│检查│装商品批次│   │检定不合格或者│作弊等方│违法│
│  │站总│器具│前受│后受│企业│器具│前受│后受│     │   │超过检定周期继│式缺斤短│案件│
│  │数 │数 │检率│检率│总数│数 │检率│检率│     │   │续使用计量器具│两案件数│数 │
│  │  │  │  │  │  │  │  │  │     │   │的案件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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