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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

中央宣传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
(中宣通〔1984〕20号)

  一、国旗的升挂:

  1.下列机关、单位和场所应每日升挂:

  --首都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外交部,国防部,公安部,文化部,教委;

  --县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人大、政协的常设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全日制各类学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挂);

  --民用机场、边境火车站,舰只,轮船;

  一代表国家的外事机关、海关,边防检查站。

  2.第1款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型商店,于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

  3.纪念性、庆祝性公共集会可以升挂。

  二、国旗升挂的地点:

  1.每日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应选择适宜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船只按惯例树立旗杆;旗杆应套白色);

  2.逢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有条件的也应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于门首悬挂;

  3.外交场合特殊挂旗,按惯例办理。

  三、国旗的升挂仪式:

  1.户外举行隆重的纪念性、庆祝性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

  2.各类学校于户外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青年节集会、国际儿童节集会,以及其他重要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中、小学视情况可适当增加);

  3.举行升旗仪式时,由一人持旗,二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当国旗徐徐升至杆顶的同时,可奏国歌曲谱一遍。参加者立正行注目礼(军人行军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四、国旗和国旗图案不得作下列使用:

  1.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2.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徽章;

  3.私人婚丧庆悼礼节的点缀;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如需作特殊使用,应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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