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科学研究干部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1980年3月28日)
(中气字〔1980〕第011号)
(国科干字〔1980〕074号)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气象科学研究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并参照有关科研部门的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气象科学研究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和提升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以科研成果、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及从事科研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科学研究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研究实习员:
1.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或实施技术,在高、中级科研人员指导下,能完成一般的科学研究工作;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实习员,提升为助理研究员:
1.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工作中有一定的实用成果,或提出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2.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研究员,提升为副研究员:
1.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学科中一些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具有本专业系统深入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的动态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