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使役牛逐步向肉乳役兼用方向发展。推广肉乳役兼用的牛种,如黄牛用西门塔尔牛改良,水牛用摩拉、尼里水牛改良。这些种牛改良的后代,母牛可以挤奶,一般年产奶一吨到二吨,公牛可以役用或肉用。
我们调整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完全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用最少的消耗得到最多的畜产品。
三、 正确贯彻发展畜牧业的各项政策
继续批判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落实党的发展畜牧业的各项政策,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发展畜牧业的关键。
(1)要切实把继续鼓励社员养猪、养牛、养羊、养兔、养禽、养蜂,积极发展集体养猪、养牛、养羊、养兔、养禽、养蜂的政策落到实处。对社员家庭养畜要分配给一定数量的饲料粮,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分配一些饲料地,对社员养畜向集体投肥作价要合理,粮肥挂钩,纳入生产队当年分配。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困难户养牛、养羊。对集体养畜要建立定额管理责任制和超产奖励制度。饲养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由社队建立专业场、专业队、专业组饲养,也可以由社员包养。社员饲养集体母牛繁殖的小牛,实行比例分成,给社员“一条腿”或“两条腿”。国营畜牧场、种畜场也要贯彻执行多劳多得原则,实行定额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超产奖励的政策。
在牧区,要认真落实社员自留畜政策,允许社员养肉畜、奶畜、乘畜。
(2)各省、自治区要按照经济区域规划,确定牧业县、半牧业县,这些县向国家提供牲畜和畜产品的任务一律纳入国家计划指标。
要逐步调整牧业县、半牧业县现行粮食征购和供应指标,使牧业为主的方针真正得到落实。
(3)开放牲畜市场,活跃牲畜交流。前几年,牲畜交易市场基本关闭,不利于牲畜发展。今后在完成上交征购任务之后,充许社员和生产队上市出售和购买牲畜。价格由双方议定,改变省、地、县互相封锁禁运的错误作法,恢复固有的牲畜流转渠道。
(4)取消禁宰牛的政策。过去禁宰牛的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现在情况己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维持这些政策不但没有必要,而目将严重阻碍养牛事业的发展。为此,要废除禁宰牛的规定。集体的牛由生产队自行决定,社员私有的牛由社员自行决定。但要注意保护耕畜和适龄母畜。
(5)坚持收购畜产品的奖励政策。多年来,国家坚持实行收购肥猪奖售饲料粮,收购其他牲畜和畜产品奖售物资的办法,这是在两种市场、两种价格并存的情况下,对生产者的一种价格上的补差,它对畜牧业生产有重大作用,绝不能轻易改变。
(6)要正确贯彻执行畜产品的收购价格。一九七九年国家对部分畜产品提高了收购价格,缩小了“剪刀差”,要把提高收购价格的好处,不折不扣地全部给予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