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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委会字第10号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0)人大常委会第10号通知的通知
 (1980年3月11日(80)法办字第10号,
 高检办字<1980>第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会字第10号通知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黄火青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月九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为了及时地依法惩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定团结,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二月十二日批准:在一九八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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