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设置综合性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其职能主要是,在经理或厂长领导下,协助领导进行综合性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统计与考核工作,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协调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对使用效果和使用要求的调查,参与新产品的鉴定,开展有关质量的宣传教育,组织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等。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监督产品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技术标准和定货合同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半成品、成品以及主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向经理或厂长及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本厂与协作厂产
品质量实际情况。 质量检验处、科长的任免,在征得上一级领导机关同意下进行
。
第十九条 加强产品流转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做好工厂、车间、仓库存放、 保管和安全运输工作。销售、物资、搬运等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制度。
第七章 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形式的质量管理小组,经常开展质量管理及质量攻关等活动。对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和活动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 “质量月”活动, 开展创优质品的竞赛和评选质量标兵等活动,召开各种质量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促进产品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普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首先要培训一批骨干。
第二十三条 对全体职工要按不同类别、需要, 规定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时间,
要经常地、反复地进行相应的质量管理教育。并把厂内外教育结合起来。使有关人员都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结合自己的工作灵活运用。
第二十四条 办好技术学校和各种类型的技术训练班。结合日常生产活动,采取岗位练兵、技术表演、技能比赛、评选技术能手等多种办法鼓励工人钻研技术,提高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新工人进厂要进行基础技术训练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上岗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