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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9日)废止

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0年三月十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管理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产品从设计、试制、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的质量管理。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所有部门,都要学习和参加质量管理。
 第三条 全面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经常了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调查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情况和市场情况;教育全体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先进合理的技术标准;采用科学方法(包括数理统计方法),结合专业技术研究,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产品质量的技术经济分析;开展对用户技术服务;根据使用要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努力生产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质量计划

 第四条 产品质量计划是全面质量管理经常的、有效的组织手段,是各部门在质量工作上的行动纲领。各工业企业要根据多快好省的原则,制订提高产品质量的综合计划,和分项目、分时期、分部门的具体计划。
 第五条 产品质量计划包括:
  1.产品质量赶超计划。即根据用户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编制新产品试制、投产和老产品改进的赶超计划。选定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具体目标, 并规定有时
间、 进度的要求。
  2.质量指标计划。企业综合经济计划中,要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还要制订和考核一等品率、优质品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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