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 。在烧柴困难的地方,还应大办沼气和积极发展薪炭林。城乡各个单位和家家
户户,有条件的都要种植干、鲜果树。
三
要坚持贯彻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 ,积极发展国营造林 ,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都来兴办林业。
集体的荒山荒地,要在统一规划下,实行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的政策。所有集体造林,都要认真建立包栽、包活、包成林的责任制度,完成任务好的要进行奖励。对于零星分散的荒山荒地,可以由生产队向社员提供种苗,评记工分,在生产队指定的地方造林,林木归队,间作收入归户;也可以户造户管,林木收益比例分成。社队造林主要依靠自力更生 、劳动积累。对营林任务大和贡献木材
、林产品多的社队,国家要重点扶持,在粮食销购上也应尽可能给予照顾。
鼓励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造林。在社队荒山荒地多、群众缺柴的地方,还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作出规定,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划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植树种草。这些树木和林产品,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并可在集市上出售。
不论公社、社队、生产队所有的,还是社员个人的林木,都应明确林权,长期稳定不变。对于林权纠纷,各地党委和政府应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及时抓紧解决。
尊重社队经营林业的自主权。国家的木材收购计划,要同社队协商,统一安排,适当留有余地。少林地区,社队自己的林木,可以自采自用或议价出售。集体林区,在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余下的木、竹及其制品,可以议价出售。林木采伐要经过审批。议价出售的木、竹,都应照章纳税。
国有林区范围内的社队和群众,都应积极参加护林防火,保护和发展国有林。国营林业企业应该组织他们参加各项林业生产活动,付给合理报酬,使林区社队和群众得到经济利益。
社队附近的国有荒山荒地,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可由社队造林,地权不变,林木归社队所有,但不准开荒种粮或改作他用,以避免水土流失,也可以实行国社合作造林,比例分成。
各行各业都要积极造林 。工厂、矿山、机关、学校等单位住地和部队营区 ,以及农场、牧场经营的地区 ,由各主管单位植树种草 ,自造自有。铁路、公路、河渠两侧,水库周围 ,由这些单位自造自有;也可以与社队合作造林 ,比例分成;或者由附近社队造林,林木归社队所有。上述各主管单位都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煤矿、造纸等用材较多的单位,要积极建立自己的用材林基地,也可以与国营或社队林场合作造林。提倡农村中、小学建立自己的林场或苗圃。提倡共青团、少先队开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公益活动,发挥青少年的生力军作用。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城郊、农村社队造林,可实行收入按比例分成或给予适当补助,作为青少年活动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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