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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在相当长期的历史上,我国林业基础极为薄弱,林业破坏却非常严重。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保护林木,发展林业,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引起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高度重视。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人民群众和林业职工的艰苦奋斗,林业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国家提供木材九亿立米,人工造林保存面积四亿二千万亩,对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森林很少,我们对林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指导上又有“左”的错误和影响,因此尽管做了大量工作,林业的落后面貌仍然没有改变。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森林破坏严重,砍的多,造的少,消耗过多,培育太少。这就使我国木材和林产品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将给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贻患子孙后代。
  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没有把林业放在与农牧业同等重要的地位。林权不稳,政策多变。营林资金很少,木材价格不合理,取之于林多,用之于林少。林区没有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多种经营。林业生产重砍轻造,没有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木材多头经营,体制混乱,“一把锄头造林,百把斧头砍树”。森林管理不严,法纪长期废弛。所有这些,都严重地挫伤了广大群众和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阻碍了林业的发展。
  为了迅速扭转林业面临的严重局面,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切实保护现有森林,严格控制采伐,降低资源消耗,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造林育林,使林业建设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特作如下决定。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一)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 、单位的林木 ,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
  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 ,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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