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建委及其所属有关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质量监督、检查机构,配备必要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并要选拔政治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密切联系群众和能坚持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现行的标准,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促裁检查;经常向上级反映贯彻执行现行标准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质量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质量监督、检查的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不按现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暂不发勘察、测量报告,暂不审定设计文件和暂停施工;对特别严重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者对有关单位进行停产整顿。
第六章 标准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分工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规划;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建委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推动开展工程建设方面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 承担国家标准的主编(或参加)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订、 颁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建委《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规划;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部标准或省、市、自治区标准;组织和推动开展本部门或本地区工程建设方面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