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一九八○年一月三日国家建委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简称标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基本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的重要依据,是组织现代化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开展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标准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标准的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节约原料、材料,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搞好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或修订
第三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必须体现多快好省的精神,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四条 标准的管理部门和单位,既要根据当前的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水平,及时组织制订相应的标准,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生产、建设革新创造和科学试验之有效的成果,适时组织修订原标准或制订新标准。
标准的修订,原则上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隔五年左右进行一次复审、修订。
第五条 各主编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在统一计划下,把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实践经验的有关科技人员和专家组织起来,群策群力,认真负责,共同完成。
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