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
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0年6月2日 (80)财税字第82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
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内兴建、购买厂房,华侨、侨眷购买和建造住宅的情况也在发展。不少地区和部门,要求我部对合资企业和华侨、侨眷占用房地产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现根据《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发(1980)61号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室(1980)室字第12号转发旅游总局(关于美国伊沈公司在北京、上海合作建造和经营旅游饭店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征免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