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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
 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 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 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 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 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 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 、 治疗和科研工作的( 包括肿瘤病院、 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 每人每月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 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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