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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血站工作条例

 十一、 加强对业务科技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的教育。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工作,不得违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定期对规程和操作细则进行检查、修订。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规程和操作细则有不妥的地方,工作人员有责任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上报审批;在没有作出修改的决定之前,任何人都必须按照原规定执行,不得违反。
  必须加强对业务科技人员安全生产、无菌观念的教育。防止污染,减少差错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挽回损失,并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认真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十二、 检定工作是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血站要加强检定部门,建立健全检验规章制度,把保证质量作为首要任务。血液制品出站前,必须严格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供应。 凡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出站的制品, 使用部门有权退回,不得拒绝。
 十三、 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教育全体职工要爱护机器、仪器、设备、工具,做到专人负责,注意保养,定期维修。精密仪器和关键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校验,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机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及带病运转。
  为保证设备正常工作,血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检修部门,配备必要的检修人员和维修器材设备。
 十四、 血站要针对业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充分发动群众, 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一切革新项目, 都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科学检定, 证明确实安全有效,经站领导批准后,方能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对有发明创造的人员,应予表扬、奖励。

第四章 科学研究工作

 十五、 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 贯彻群众路线,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血站要根据具体实际条件, 密切结合业务工作,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努力提高输血科学技术水平。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输血基础理论科学的研究。
 十六、 要保证科技人员每周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科技工作。对确有专长的科技人员,要在工作条件上予以支持。对科研有重大贡献者,应予表扬、奖励。
 十七、 科研计划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力争先进,又要实事求是,并应首先保证重点研究项目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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