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 函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办理
(1979年12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人大常委办公厅以中机总号〔79〕3053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来电,已由法制委员会转交我院答复。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第一○○条的规定,参照1979年12月17日高法院、高检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第
一条规定的精神,对你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由检察分(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