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4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日)废止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拟定的食盐加碘防治
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拟定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地方性甲状腺,是一种发病人数比较多,发病地区比较广,危害比较大的地方病。这种病,不仅危害病区身体健康,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下一代的生长发育。
地方性甲状腺肿的病因清楚,并有可靠的防治办法,只要使病区群众坚持食用碘盐,就能够控制和消灭这种病。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定期督促检查,有关业务部门要各尽职责,紧密配合,努力做好碘盐加工、供应等工作,为早日控制和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保护人民和后代的身体健康,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或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称克汀病),确保病区人民和后代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卫生等部门应当把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作为共同任务,互相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由食盐经营部门负责。加碘可根据情况,采取产地集中加和销地集中加等方式进行。
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
第四条 碘盐加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重要意义的教育,增加职工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盐加碘工作。要按供应计划加工碘盐,随产随销。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有记录、有检测、有标记,坚持非碘盐不出库。要有检验技术人员负责碘盐质量的检测,保证质量。要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注意改进包装,实现加碘机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