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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拟定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4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拟定的食盐加碘防治
 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拟定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地方性甲状腺,是一种发病人数比较多,发病地区比较广,危害比较大的地方病。这种病,不仅危害病区身体健康,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下一代的生长发育。
  地方性甲状腺肿的病因清楚,并有可靠的防治办法,只要使病区群众坚持食用碘盐,就能够控制和消灭这种病。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定期督促检查,有关业务部门要各尽职责,紧密配合,努力做好碘盐加工、供应等工作,为早日控制和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保护人民和后代的身体健康,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或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称克汀病),确保病区人民和后代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卫生等部门应当把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作为共同任务,互相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由食盐经营部门负责。加碘可根据情况,采取产地集中加和销地集中加等方式进行。
  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
 第四条 碘盐加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重要意义的教育,增加职工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盐加碘工作。要按供应计划加工碘盐,随产随销。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有记录、有检测、有标记,坚持非碘盐不出库。要有检验技术人员负责碘盐质量的检测,保证质量。要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注意改进包装,实现加碘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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