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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失效]

  计划任务书批准后,属于“统借统还”的项目,由财政部会签中国银行,属于“自借自还”的项目,由中国银行和借款单位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并抄财政部,方可对外正式成交。
 三、计划管理
  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分别纳入年度和长期外汇、财政和基本建设计划,搞好综合平衡。
  外汇计划,在收入中,要分别列出国家统一借款和部门、地区自行借款的外汇收入;支出中,要分别列出国家统一借款偿还本息和部门、地区自行借款偿还本息的外汇支出。为了确保对外履约, 外汇支出要首先安排偿还借款本息, 然后再安排其它支出。属于部门、地区自行借款偿还本息部分,应在完成国家正常出口和调拨任务的前提下,确有可靠的出口物资作保证。
  财政计划,属于国家“统借统还”部分,在国家预算收入中列“国外借款收入”,国家预算支出中列“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拨款支出”。偿还贷款时,根据还款计划在预算支出中列“国外借款还本付息”。
  基本建设计划, 分列“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利用国外借款投资”。 国家预算内投资,包括引进项目的国内配套工程和设备投资、管理费、国内运费,以及引进项目需要支付的关税、工商税、借款利息、银行和外贸部门手续费等。
  引进项目的规模、进度和所需的原料、燃料、动力、运输及其它协作配合条件,应分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平衡落实。
 四、作价
  使用国外贷款,包括国家“统借统还”和部门、地区“自借自还”的引进项目,其国内作价,目前暂按现行作价办法办理,以后按国务院批准的贸易外汇结算价格计算。
 五、还款期间的财务处理
  国家负责“统借统还”的引进项目,投产后,其纳税和利润、折旧的解缴办法,按国内投资企业现行办法执行。
  部门或地区负责“自借自还”的引进项目,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引进项目实现的利润和提取的折旧费,都可用于偿还贷款。有些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同意减税或免税。还清贷款本息后,即按企业现行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引进项目投产后,需要的生产流动资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作出安排,分别纳入财政计划和信贷计划。
 六、财政、银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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