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1988年6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84年10月4日国发〔1984〕138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和1986年8月16日国发〔1986〕83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所代替。)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
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转 国发[1979]297号)
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措施。为了把这项工作组织好,并促其顺利进行,根据近一年来的实践,特制定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
一、使用国外贷款的原则
(一)使用国外贷款(包括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开发基金、协力基金、自由外汇、补偿贸易等,下同),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必须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三)使用国外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除经过批准由国家“统借统还”的以外,一般均应“自借自还”。
(四)使用国外贷款,必须讲求实效。要优先安排用汇少、创汇多、见效快、盈利大的项目,并切实保证按期偿付本息。
(五)贷款由中国银行根据国家长期和年度的外汇收支计划统一筹措。
二、审批程序
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分别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按照项目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申请,经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审核同意后,始可对外进行技术考察、技术谈判和非正式询价等。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根据对外开展工作的结果,提出可行性研究的报告,并附国内各种协作、配合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同有关部门、地区签订的协议,报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在审查引进项目时,由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主持,组织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贸部、一机部、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和物资总局等部门参加,着重审查引进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是否平衡落实,地质资源是否可靠,技术上是否先进,经济上是否合理,引进价格是否合适,以及一部分设备由国内制造、分交、配套的可能,筹措国外资金及还本付息的条件等等。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再由国家计委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计划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