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标准的审查
标准的审查由部或国家标准总局或其委托的单位(一般为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主办单位)主持。
审查的形式分为会审和函审两种,函审均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函审中,有关单位在规定日期内不复函者,均作为同意看待。
会审或函审工作中的协调会议,必须本着规模小、时间短、效率高的励行节约的精神,由确实有经验的生产、使用、科研、大专院校及商业部门的代表性单位或专家参与。
任何高效率并能达到予期审查目的的办法均可试行。
审查会前的工作会、协调会、予审会可根据需要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召集。
第三十四条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订为我国标准;部标准直接提升为国家标准程序,按国家标准总局国标发[1979]081号文件的两个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标准编写的格式、数字修约规则、国际单位制的采用等,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一切待遇与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费用
标准化所需调研、试验、会议、资料和办公费用,按财政部和国家标准总局的规定办理。
标准的补助费用,必须按规定合理使用,每年度向部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石油化工)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部科技局负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原《燃料化学工业产品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化工方面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附录一 编写制(修)订标准工作方案的要求
为了加强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的计划性,提高起草工作的效率和增进预期的效果,经部下达后的计划项目,在制订和修订标准之前,都应制订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案的制订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