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上级标准化方针、政策,组织企业标准化教育,制订与检查企业标准化计划及管理制度。
2.贯彻上级标准。
3.承担及参与各级有关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提供制订和修订标准的生产技术资料或检测数据。
4.参与有关标准的审查、讨论与验证工作。
5.建立有关的标准化技术档案,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技术经济效果。
6.作为国家和部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有权召集各起草参加单位等讨论工作方案及进行各种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化工产品国家和部标准的编制程序:
1.根据上级下达的标准化任务,由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或科学研究计划,并及时会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召集标准的起草参加单位,根据《编写制(修)订标准工作方案的要求》(见附录一)制订工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和部主管标准化部门备案。
2.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起草参加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统计分析,按《编写部标准草案的暂行规定》(见附录二)提出标准草案讨论稿,并附编制说明书等附件,发给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3.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标准草案讨论稿进行修订,必要时可以组织讨论或试验验证。在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其附件,送交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抄报主办单位、化工部及国家标准总局(指国家标准)。
4.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对标准草案送审稿及其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后,向部提出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报告。
5.审查通过后的标准即为标准草案报批稿,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将其连同附件报部审查、批准或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
部标准草案报批稿一式三份,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一式七份,并必须附有下列文件:
(1)编制说明书:包括编制标准的目的、意义;编制工作简况;技术指标的依据;试验或验证报告;国内外同类标准的对比和分析;以及标准的必要计算等。
(2)收集的意见汇总及处理。
(3)会审或函审的结论性意见。
(4)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5)标准实施后予期的技术经济效果。
(6)技术标准审查表(要有各有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上述有关标准草案的技术资料(除附件(6)外),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同时作为技术档案存一套,并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