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部标准的统一编号。
6.负责化工标准科技成果的评选和审查工作。
7.组织有关国际标准化和国内标准化技术的交流,以及化工标准化的宣传工作。
8.督促检查化工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化工部机械制造局在化工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的标准化工作方面负责:
1.对化工专用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国家和部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提出审核意见,会同科技局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组织有关制造企业开展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包括起草、试验、验证及审查等)工作。
3.提出化工专用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标准科技成果的评选和审查意见。
4.组织或参予有关国内外标准化技术交流和宣传工作。
5.督促检查化工专用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化工部综合调度司和各生产司局(包括二局)在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方面负责:
1.负责化工产品的质量管理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2.对主管产品的标准化规划、计划及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石油化工)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
1.贯彻上级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
2.地区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计划、规划的编制,以及企业标准的审查与管理。
3.对主管的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所属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做为起草工作的主办单位,对跨省的参加起草单位,有权直接召集会议,收集情况或进行与工作有关的协调工作;受部委托召开标准审查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石油化工)局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1.各级标准的贯彻执行。
2.对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指导与管理。
3.对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按专业设立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其工作按《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在全国或化工系统内负责本专业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化工企业的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