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发布标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贯彻标准所必须的物资技术条件,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应予保证,重大的,应纳入各级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九条 所有化工企业,对于原料、材料的验收,作为商品出售的半成品以及成品的检验,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
符合标准的产品由各化工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已经出厂的,要包修、包换、包赔。
第二十条 化工新产品的研究与设计,要充分考虑标准化的要求,在投产前制订出标准,并经与鉴定单位同级的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参与审查,否则不准投产。
第二十一条 对老产品进行整顿或工艺改革,必须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不得任意降低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引进装置的化工产品,凡高于国内现行质量标准的,在未纳入我国各级有关标准之前,应执行合同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必须充分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应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对国内影响较大的,由国家标准总局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五章 标准化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化学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标准化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标准化工作由各级管理部门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十五条 化工部科技局在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方面负责:
1.组织制订化工部标准化管理办法,贯彻国家标准化的方针和政策。
2.组织编制国家和部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计划下达后检查有关项目的执行情况。
3.组织审查并复核化工产品标准草案及其附件,办理化工产品国家标准的报批和部标准的审批手续。
4.负责化工产品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标准化业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