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九条 出口的化工产品,必要时可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外贸、外经部门制订适合外贸市场需要的出口产品标准。
第十条 标准要根据化工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每隔三至五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 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制订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及标准检测仪器的试制项目,纳入各级有关部门的生产、科学研究规划或计划。
第三章 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
第十二条 化工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原材料和中间体标准;有关广大人民生活的、量大面广的、跨部门生产的重要产品标准;有关人民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有关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等基础标准;通用零件、部件、元件、器件标准;通用的试验和检验方法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化工系统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和部标准的情况下,由企业制订的标准。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和部标准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
企业标准要报部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化工产品国家标准由化工部提出草案,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发布。
部标准由化工部审批、发布。报国家标准总局备案。
企业标准的管理,执行国家标准总局《关于加强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管理的几项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草案的建议稿,属于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理;属于企业标准的,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理。
第十六条 标准的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批准发布。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认真贯彻执行标准并取得显著成绩者,上级生产主管部门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