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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失效]

  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凡经公安机关侦破的,应由负责侦破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二、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判处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公诉案件,是否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十条规定的精神,对可能判处上述刑罚的人犯,不应逮捕。这类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三、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在侦查中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应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七天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羁押期限的意见书,经人民检察院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批回。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延长羁押一个月仍不能终结的,应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报告,由人民检察院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四、对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能否再进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对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人的一种处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已经给予行政拘留的人,不能再用刑事拘留。如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必须是在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行政拘留的人具有刑事诉讼法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这类案犯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必须连同行政拘留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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