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1979年12月17日 〔79〕法研字第29号〔79〕高检一文字66号 公发〔79〕179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迎接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各地在学习和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问题。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原则上应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和第
一百条的规定,凡经县(区)公安机关侦破的,可向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对于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三)两项案件,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性质正确,应报地区检察分(市)院,由地区检察分(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对于(二)项案件,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应报地区检察分(市)院,由地区检察分(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也一般不再交由县(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