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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少, 应根据需要和可能, 经社员群众讨论决定。 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
扩大集体负担部分。
  个人和集体可以用采、种的药材折价交付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 主要用于社员的医疗费。 确定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看病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减免比例,要从实际出发,量入为出,暂时无力减免药费的,可先实行按批发价收取药费,免收挂号、注射、针灸、出诊等各项劳务费,以保证合作医疗站有一定的药品存量和周转资金。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合作医疗的巩固,再逐步扩大医药费的报销范围和减免比例。
  对未参加合作医疗的病人,应按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合作医疗站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节约开支, 杜绝贪污浪费。药品、器械要严格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差错、霉烂和过期失效。
  赤脚医生要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对社、队干部和本人家属,无论是治病还是用药应同社员一样,不得特殊化。
 第九条 合作医疗的经费收支, 可以由大队管理, 也可以由公社卫生院代为管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帐,看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费有手续。帐目日清月结,定期公布。
 第十条 合作医疗站是集体福利事业单位,不应办成企业或副业,也不应要他们上缴利润。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站要建立健全疫情报告、 转诊、 巡诊以及孕、产妇检查等必要的业务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做好诊疗、预防接种、计划生育等的登记、统计工作,注意积累资料。

赤脚医生和卫生员、接生员

 第十二条 赤脚医生人选要经社员群众讨论, 选拔热心为群众服务、 劳动好、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社员,经过培训后担任。受群众欢迎的中草医也可以担任赤脚医生。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赤脚医生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
  赤脚医生要保持相对稳定。选拔、调动、撤换赤脚医生要经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征得公社卫生院的同意,经公社审查,报县卫生局批准。
 第十三条 赤脚医生的人数, 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一般可按每五百人左右设一名赤脚医生,居住分散、合作医疗种药多的大队,可酌情略高于此标准。一个大队的赤脚医生人数,最少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要有女赤脚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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