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 , 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条 根据
宪法的规定, 国家积极支持、 发展合作医疗事业,使医疗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公社社员身体健康,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社队,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植。
任 务
第三条 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要建立合作医疗站(卫生所),其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国家制订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2.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水井、厕所、畜圈、炉灶、环境)的技术指导,做好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
3.认真做好医疗工作,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社员服务。
4.积极开展采、种、制、用中草药工作,充分利用当地药源防病治病。
5.对生产队卫生员和接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宣传晚婚和计划生育,落实节育措施。
7.指导妇女“四期”(经、孕、产、哺乳)劳动保护、新法育儿和托幼组织的卫生保健业务,做好新法接生。
8.宣传卫生科学知识,破除迷信,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和外伤事故;开展战伤救护和“三防”(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的训练。
举办形式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举办合作医疗的形式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 , 经社员群众充分讨论确定。目前应以大队办为主, 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社、 队联办或社办,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努力办好。
第五条 实行合作医疗的社队要建立健全由干部、 社员代表、 卫生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 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领导和管理; 抓好赤脚医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负责筹集基金,审核经费开支,确定社员看病医药费减免标准;经常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并定期向社员报告工作情况。
基金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和集体(公益金)筹集, 各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