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进行监控,维护社会稳定。
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数量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继续进行监控,重点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做好失业调控,尽量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的企业数量过于集中,减少下岗失业人员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工作,在全国开展督促检查和总结评估等活动,对重点城市、困难地区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力争使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核清核实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缴费基数,清理企业欠费,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失。积极配合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跟踪了解职工安置有关情况,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司牵头,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等单位参加)
(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破产过程个职工安置相关政策,积极提出政策建议。
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涉及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认真进行梳理。对目前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办法进行归纳研究,对政策不够明确、规定不够完善或情况已发生变化,需由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政策建议。为解决各地反映比较突出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黄菊副总理的批示精神,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协调,尽快提出解决办法,上报国务院。(失业保险司牵头,法制司、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等单位参加)
(十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妥善解决和处理涉及职工安置的有关善后问题。
针对不少企业已实施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职工安置中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需要进一步妥善处理的情况,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对策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做出妥善处理。继续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失业保险司牵头,办公厅、法制司、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等单位参加)
三、关于配合有关部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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